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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的收案量呈增长趋势

发布日期:2024-07-16 01:4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新浪科技讯 11月30日消息,海淀法院今日公布了《海淀法院牵涉App上下班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报告表明,目前海淀法院在法院的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从立案年份来看,2015年立案的1件,2016年立案的6件,融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于程度,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不会有较小快速增长。 报告称之为,从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的时点来看,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前立案的2件,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立案的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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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11月30日消息,海淀法院今日公布了《海淀法院牵涉App上下班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报告表明,目前海淀法院在法院的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从立案年份来看,2015年立案的1件,2016年立案的6件,融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于程度,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不会有较小快速增长。  报告称之为,从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的时点来看,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前立案的2件,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立案的5件。累计到目前,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总体收案量并不大,但是从有所不同的角度观察,都可以得出结论其涉诉案件增幅较慢的结论。  原因在于,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前,因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规则亦不明晰,再次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不愿自由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在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新政策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员人、运营车辆还是平台公司皆有了更为具体的监管拒绝,所以,今后的涉诉案件量不会呈现出大幅度快速增长趋势。

  其中,从涉诉案件的事故责任确认及原告方的表达意见金额来看,涉诉的7件案件中,平台司机分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分担主要责任的1件,未确定责的1件,也即在涉诉案件中,平台司机胜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多达270万元,平均值每一件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早已归属于导致较小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报告还称之为,实践中争议较小的典型问题是环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而对于顺风车以及传统出租车登记于App上下班平台专门从事客运活动等情形,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规则较为更容易构成共识。(安妮)  以下是报告全文:  海淀法院牵涉App上下班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各App上下班平台的推展普及,以及本市居民上下班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发展,用于手机App约车上下班早已沦为人民群众的日常上下班方式之一。在短短的几年内,各App上下班平台的业务量很快快速增长,在展现出了互联网+上下班新的业态发展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诸如上下班安全性、行业监管以及侵权行为责任分担、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

  2016年7月27日,七部委牵头发布了《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转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但是,各地的实施细则在印发阶段依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注目以及来自有所不同方面的批评声音,解释涉及问题仍未构成普遍的社会共识。比如上下班安全性问题,不仅还包括乘客的安全性,也还包括驾驶员人的安全性,以及运营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的安全性,根据我国目前的交通安全现状,App上下班平台下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由谁分担,保险能否赔偿,登记司机与实际司机不完全一致的,责任如何分担等诸多问题,依然不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为了构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我们对牵涉App上下班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典型问题、处置原则等展开了严肃分析、研讨,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挑选涉及典型案例不予直观解释,以期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注目,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规范和提示起到,希望推展互联网+背景下的安全性文明上下班。  一、App上下班平台的多种业务类型及涉诉案件概况  1、App上下班平台的多种业务类型  虽然网约车管理办法中界定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涵义,但实质上App上下班平台公司积极开展的业务类型并非只有非巡游式出租汽车服务一种,以国内某著名上下班平台为事例,其App平台中的业务类型还包括:出租车、代驾、快车、专车、顺风车、巴士班车、试驾等多种类型,而且针对有所不同类型的业务模式,平台公司所采行的计价方式有所不同、提取费用的比例有所不同、为首单抢单方式有所不同,明确的经营模式也不尽相同。  根据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的信息,平台公司不会根据对人员及车辆的有所不同管理模式,在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中采行权利登记式、劳务派出式、集约出租式等多种经营模式。

权利登记式是所指由登记司机必要与平台公司之间建立联系,通过App平台递交资料,经平台审查后沦为平台登记司机,双方之间没任何限制性誓约。劳务派出式是所指由一家劳务派出公司与司机签定劳务合约或服务合约,然后派出到另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驾业务,平台公司的合约义务仅有为获取信息服务,实质上这两家公司都是为唯一平台公司的代驾业务获取业务人员的专职公司。集约出租式是所指由一家或多家车辆出租公司与登记司机签定租车协议,誓约所出租车辆仅有能专门从事唯一平台的快车业务,缴纳名义上的租车费用,实质上该车辆出租公司系由为平台公司的快车业务获取车辆和人员的专职公司,并不是专门从事传统汽车出租业务的公司。

  2、涉诉案件概况  目前,我院法院的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从立案年份来看,2015年立案的1件,2016年立案的6件,融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于程度,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不会有较小快速增长:  从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的时点来看,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前立案的2件,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立案的5件:  虽然累计到目前,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总体收案量并不大,但是从有所不同的角度观察,都可以得出结论其涉诉案件增幅较慢的结论。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前,因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规则亦不明晰,再次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不愿自由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在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新政策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员人、运营车辆还是平台公司皆有了更为具体的监管拒绝,据此可以预测,今后的涉诉案件量不会呈现出大幅度快速增长趋势。

  其次,从涉诉案件的事故责任确认及原告方的表达意见金额来看,涉诉的7件案件中,平台司机分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分担主要责任的1件,未确定责的1件,也即在涉诉案件中,平台司机胜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多达270万元,平均值每一件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早已归属于导致较小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虽然仅以涉诉案件作为样本来评价整个牵涉平台交通事故的责任确认情况在统计学上并不科学,但将涉诉案件作为一个仔细观察视角,仍可体现出有在一些重大事故中,牵涉平台事故的解决问题程度并不十分理想,解释新的业态在对此人民群众上下班市场需求的同时,显然对上下班安全性带给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有一点社会各界注目。

  第三,网约车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的收案量有可能呈圆形爆炸式快速增长。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担承运人责任,应该确保运营安全性,确保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在牵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可能沦为赔偿金责任的分担主体。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网约车登记于滴滴、首汽、神州、不易到等少数几家平台公司,平台中的网约车再次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基于被告住所地的首府连接点自由选择到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控告,加之,平台公司一般登记于北京等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而这些的地区的丧生、残疾赔偿标准显著低于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所以受害人自由选择首府的情况将不会激增。

  二、涉诉案件体现出有的典型问题  通过对涉诉案件的分析、研讨,我们找到,目前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于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小的典型问题也是环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而对于顺风车以及传统出租车登记于App上下班平台专门从事客运活动等情形,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规则较为更容易构成共识。  针对平台网约车及代驾业务,涉诉案件主要体现出有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规则问题;三是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要赔偿问题;四是平台公司采行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分担主体问题;五是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完全一致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这些问题都与责任分担主体及责任分担比例的确认密切相关,而且实践中针对每一个问题都不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果不细心揣摩,或许每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明确而言:  1、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之间的关系  观点一:劳动关系。  观点二:劳务关系。  观点三:新型经济合作关系。

  2、平台公司分担何种责任  观点一:由平台公司分担侵权行为法中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理由:首先,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担承运人责任,应该确保运营安全性,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可见,在分装合约关系中,官方对平台公司的地位界定是等同于传统的租赁公司的,那么比照该条规定,在网约车致第三人伤害的情形下,平台公司某种程度应该分担与传统的租赁公司地位非常的责任,即分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其次,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建构网络服务平台,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可见,平台公司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建构者,同时是涉及业务的经营主体,也即平台公司既是风险打开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故平台公司对登记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分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观点二:由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人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理由:首先,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人之间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平台网约车最初的宣传亮点之一就是其需要充分利用闲暇车辆,反映了共享经济的灵活性、全职性等特点,如果将平台公司几乎等同于传统的租赁公司,将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人之间的关系几乎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则无异于掩盖了新的业态的发展优势,市场上无非多了几家做到电召车的租赁公司,故该观点不表示同意由平台公司分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其次,该观点虽然不表示同意替代责任的观点,但某种程度基于风险打开及利益拥有理论,指出平台公司应该与网约车驾驶员人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

  观点三:平台公司分担适当的补足责任。理由:从平台公司近几年的发展形势及人民群众的号召程度来看,这种新的业态显然反映出有了其市场优势,所以适当规则的奠定应该在确保交通安全、确保损害救济与希望新的业态发展之间寻找合理的均衡,一味拒绝平台公司分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较轻,应该在明确案件中审查平台公司否尽到对驾驶员人及车辆的资质审查义务,否对驾驶员人展开了适当的安全性培训,否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有一定拒绝等,融合事故导致的伤害大小,判断平台公司分担合理的补足责任,分担补足责任的大小可以根据明确案情确认有所不同的比例,不回避分担100%补足责任的情形。

  观点四:平台公司分担不多达30%的补足责任。理由:鉴于App上下班平台的业务特点,平台公司对登记司机及车辆的控制力与传统租赁公司相比较很弱,拒绝平台公司分担较轻的责任,并无法产生对网约车驾驶员人展开有效地制约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率的效果,反而有可能使网约车驾驶员人肆无忌惮,指出出有了事儿之后有平台公司兜底,故在确认责任分担比例时,应该考虑到驾驶员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利益分为比例,根据目前的利益分为情况看,各平台公司对快车类运营车辆的抽成比例在30%以下,故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比例应不多达30%的补足责任为宜。  3、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而拒绝接受分担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责任  观点一:商业三者险要可以根据有效地的正当理由条款拒赔。

理由:目前,各地针对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仍未几乎进行,大部分专门从事平台网约车运营车辆的注册性质仍为非营运车辆,而各个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要保险条款皆有如下誓约被保险家庭出租汽车、非营业汽车专门从事营业运输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在牵涉平台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不会据此申辩,以被保险车辆转变运营性质、造成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为由拒绝接受分担赔偿金责任。商业三者险要应该认同双方的誓约,根据保险合同展开赔偿金,如果经审查,保险公司尽到了适当的提醒及解释义务,则该正当理由条款合法有效地,根据保险审判实务,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经营的,应该确认为转变运营性质、造成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观点二:在网约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前再次发生的事故,商业三者险要无法以此拒赔。理由:网约车归属于近些年发展出来的新事物,在网约车管理办法及各地的实施细则实施前,网约车客观上不具备注册为营运车辆的制度条件,故在考虑到网约车的车辆注册性质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客观现实,给与一定的政策过渡期,只有在网约车不具备了注册为营运车辆的制度条件,而依然注册为非营运性质的,才可以归责于投保人罪过,限于正当理由条款不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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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将新生事物与制度不完善变换带给的有利后果几乎由当事人分担,既无法反映公平理念,也无法构建敦促投保人大力遵守告诉义务的制度想法。  4、劳务派出式或集约出租式的外包经营模式能否切断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  观点一:依然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无论是劳务派出还是集约出租,都只是平台公司与涉及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归属于平台公司将涉及业务外包过来的一种内部经营模式,不具备对付愿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对平台经营不道德的信任,拒绝平台公司分担适当责任。

  观点二:应该由实际经营的法人公司分担适当责任,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理由:该种情形下相等于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早已不是App平台运营公司,而是由另一家法人公司,经常出现了App运营平台与实际业务的经营平台不完全一致的类似情况,应该由实际经营某项业务的法人公司分担适当责任。  5、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完全一致的法律后果由谁分担  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完全一致,既有借名登记、账号加盟的情形,也有登记司机私自委托的情形。  观点一:对于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平台公司仍不应分担适当责任。

理由:平台公司作为经营者,具备强化安全性管理,提升安全性防范措施的义务,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确保获取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性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获取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获取服务的驾驶员完全一致,可见,保证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的一致性,是平台公司的基本审查义务,即使不存在账号加盟或者登记司机的私自委托不道德,也归属于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法理上,辨别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否归属于继续执行工作任务或专门从事雇用活动时,不仅必须考虑到其雇员身份,还应该考虑到不道德的内容、不道德的时间、地点、场合、不道德之名义、不道德的受益人以及否与雇员意志有关联等因素。平台登记司机的账号加盟或私自委托不道德虽然是应该禁令的,但除非登记司机的委托不道德不存在根本性罪过,比如将车辆交由醉酒或向警方人员驾驶员等,在一般情形下,登记司机的私自委托不道德并会对网约车运营产生实质影响,涉及运营活动依然是由平台收到为首单指令、由平台共享运营利益,对外也是以平台的名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故平台公司仍不应分担适当责任[7]。另外,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到,受害人亦有理由坚信其所遭到伤害系因平台经营业务所致,故须向平台公司主张权利。

至于对登记司机及实际驾驶员人的规制问题,则归属于平台公司与其登记司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得对付第三人。  观点二:对于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平台公司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理由:平台公司对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的一致性负起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但是,账号加盟或私自委托不道德一般不包含侵权行为法上的替代责任,因为实际侵权人与用人单位或雇员之间没管理支配关系,用人单位或雇员不应付其不道德分担任何责任,适当的责任不应由账号加盟或私自委托的行为人分担。如果平台公司惟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主要是指审查司机或车辆否具备法律法规拒绝的涉及资质及从业条件等),应该分担适当责任,否则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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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置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及解决方案  首先必须认为的是,鉴于App上下班平台中各业务类型的业务特点、利益分配模式、功能价值等皆不完全相同,比如涉及政策对于顺风车仍然采行不同于传统出租车或网约车的态度,各地政策一般都希望拼车等私人小客车的合乘不道德,所以平台公司对于其所积极开展的多种业务的责任分担基础也无法几乎等同于,而应该根据其有所不同经营类型的特点,合理地确认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规则。考虑到前述典型问题主要是针对平台网约车及代驾业务的,故以下如无尤其解释,依然是侧重于平台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展开阐述。  第二,处置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在确认平台公司的责任分担规则时,应该全面取决于受害人、登记司机、平台公司及行业发展等各方利益,侧重于受害人救济,顾及新的业态发展。

对受害人的维护反映了交通安全秩序的公共利益,而登记司机则支撑着成千上万从业人员的利益,平台公司支撑着互联网新的业态发展的利益,各方对合理的责任分担规则皆有利益表达意见,应该全面取决于。也就是说,我们的出发点是要考虑到什么样的责任分担规则是人民群众反对的,同时又是有助上下班行业身体健康将来发展的,我们指出,对于上下班行业,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从业者,一个安全性、便利、可信赖的行业经营环境才可以更有人民群众的普遍参予,从而构成长久的行业发展动力。  明确而言,应该从受害人救济、风险打开程度、风险控制能力、风险移往能力、经济收益区分以及行业发展利益等方面展开综合考量,确认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规则。

比如风险打开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我们应该考量在平台公司经常出现以前,上下班行业的风险程度如何,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在平台公司经常出现以后,是不是增大了道路交通安全性风险,平台公司在其全部经营流程中是不是采行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对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性教育培训,或者对从业车辆展开了安全性性能监测等)。  在责任分担顺位上,应该反映保险支付机制+平台支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支付思路。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的日益完备,在机动车侵权行为领域,保险机制早已沦为伤害救济及风险移往的最佳自由选择,平台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分装集团责任险、代驾责任险等多个险种,超过移往自身风险的效果,故在确认责任分担规则时,应该提倡保险先行的理念,尽可能通过保险机制解决问题各方问题。  第三,针对典型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是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之间不应必要确认为传统的劳动关系。互联网+上下班新的业态转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不具体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确保、工伤确认等多层次简单因素,目前不应将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的关系必要确认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到将其确认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登记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命令,获取劳务服务,从而提供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加切合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责任保险+平台支付为基本责任分担规则。针对目前最少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该由责任保险先行支付,严重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到由平台公司分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金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涉及责任人追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要范围内的问题应该认同合约誓约。在诉讼中,应该依法审查适当正当理由条款效力,经审查正当理由条款有效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誓约减免赔偿金责任。

鉴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行前进,预计政策过渡期的问题会长年后遗症审判实践中,不应因此而突破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原则。  四是平台公司采行外包经营模式的,适当责任仍不应由平台公司分担。实践中平台公司有可能采行劳务派出、集约出租等外包经营模式,但上下班业务系由以平台的名义展开,平台公司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加掌控着交易价格制订、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共享比例、补贴派发规则等多项牵涉到经营核心的内容,上下班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源自人民群众对某个App上下班平台的信任或偏爱,故平台公司与涉及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无法对付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拒绝平台公司分担适当责任。

  五是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完全一致的,适当责任仍不应由平台公司分担。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平台公司应该确保运营安全性,确保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公司应该分担适当的监管、审查、培训义务,以保证运营安全性,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再次发生。即使在登记司机私自将账号加盟他人或者私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已完成的情形下,如果导致第三人伤害的,对外也应该由平台公司分担适当责任。

至于平台公司与登记司机及实际驾驶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归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四、结语  牵涉App上下班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归属于新的类型侵权行为案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类型的上下班方式大大冲击着传统的上下班行业,由此带给新的市场格局,同时引起诸如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经营模式、盈利模式、保险机制等一系列的行业变革,但是无论上下班方式如何转变,人们对上下班安全性、便利、可信的执着始终不变。

面临互联网+背景下的上下班新的业态,我们既要看见新的业态带给的市场优势,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新的业态对上下班安全性带给的影响,我们的立场是确保上下班安全性,希望新的业态在法律的框架内身体健康有序发展。期望通过该调研报告的公布,需要让社会各界对这新类型案件构成更为统一的了解,并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争议问题的立场,为建构 互联网+背景下安全性文明的交通秩序汇聚法治共识。涉及读者:崩解3神农城主武器属性怎么样 神农城主武器图鉴2016-11-25 崩解3烈焰毁灭者武器图鉴 烈焰毁灭者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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